关于供货商使用VRM系统的提示

尊敬的供应商:

根据近期供货商提出的关于VRM使用中的热点问题,结算中心特此提出几点提示:
     1、 开具发票抬头发生变化:2010年5期之前发票抬头统一为:“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”,从2010年6期开始,在您开具发票时,请您首先查看VRM上“帮助中心” 中“供应商发票抬头明细对照表”,然后再开具发票。
     2、2010年 5期发票和2010年6期发票不能合在一起开票: SAP上线后,由于发票抬头及结算规则发生了一些变化,请您分别开具2010年5期之前的发票和2010年6期的发票,如果2010年5期之前您的开票金额是负数,请联系我们,我们会为您办理开具红字发票的证明资料。
     3、 发票开具可容忍的最大误差:您所开具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与结算单的价税合计金额可以有1元之内的误差。
     4、 请在备注栏注明以下两项:
A、 “经销结算单号:******************”或“寄售结算单号:******************”
B、 “联系电话:************”和“联系人:***”
     5、若同一个供货商号码下,既有经销的收货单、退货单;又有寄售的销售金额、退货金额,请您分别在VRM中经销部分生成经销结算单和寄售部分生成寄售结算单,然后分别开具发票。
     6、结算单生成,并且发票开具完毕,请您将结算单打印。打印出结算单后请加盖公章或财务章,发票专用章不接受,连同发票一并寄送给我们 。此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。
如有任何问题 ,请电话联系我们。有关VRM使用方面的问题请联系

电子商务部电话: 010-84951111-8746/8799
开票操作支持咨询电话 :010-84951111-8268; 010-84951111-8218
财务咨询电话:010-84951111-8630(白会计);
010-84951111-8644( 吴会计)


东方家园 结算中心

2011-08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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